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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8500079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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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二次鋰單電池/組(鈕釦型除外)」、「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電動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如供其他商品加工、組裝用,不於市場單獨陳列或銷售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