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翡翠原水管工程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並規範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辦理
之管考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管考期程同行政院核定期程。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ㄧ個月,將該年度預定工作計畫表(附表一)
送本署,經審查同意後,據以製作預算分配表。
四、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原則請撥款:
(一)各工作項目於發包後撥付第一期款,並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且以不超過當年度預算為限,嗣後以每一季為一期,並得於實際進度達
當期預定進度百分之六十時撥付當期補助款,且應每期滾動檢討次期預
定進度及撥款數。但末期款應至少保留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待完工驗
收後檢附驗收相關資料,請撥決(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之差額。
(二)請撥經費應備妥收據、納入預算證明,並檢附請款明細表(附表二)函報
本署請撥經費(發包後另須檢附工程預算書及契約書等相關佐證文件),
並說明請款時之實際進度是否已達所請經費分配月份預定進度之百分之
六十。
前項補助款之計算以發包金額作為計算基準。
五、施工期程跨年度者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受補助機關應依契約於支付廠
商各期款項後,查填「經費累計表」(附表三)送本署辦理核銷。
六、經費需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時,受補助機關應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
(附表四)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署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
可執行,執行時不得變更用途或相互移用。
七、受補助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進度管考表(附表五)送本署,以利本
署定期召開控管會議。
八、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署每年至少一次之查核工作,查核
事項包括工作進度、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等。前述查核本署得採書面
或派員實地查核之方式為之。
九、本署撥付受補助機關之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准之各項工作項目,
不得移作他用。
十、本計畫發包後總經費超過核定經費部分,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措;並應於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及決(結)算後,檢附經費累計表、工程驗收證明書、工
程決(結)算書等文件一併送本署核銷,如有賸餘款及衍生之罰款或其他收
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