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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興新村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080380858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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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宿舍公平完善管理制度,俾利本
  部中興園區員工借用,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及宿舍管
  理手冊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之種類及其配住借用人資格、條件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部編制內及編制外(約聘、僱)職員
     或工級人員,任職期間所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本部編制內及編制外(約聘、僱)職員
     或工級人員,任職期間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
     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借用之宿舍。但無上
     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部任職達一年者,亦得借用之。
三、借用人借用宿舍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辦妥貸款或所有權登記手續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本部
  。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人因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
  ,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經簽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
     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
     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
     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借用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
  為限。
五、申請借用宿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如職務宿舍騰空時,由事務管理單位公告受理本部中
     興園區員工申請借用。
  (二)於本要點訂定前曾與中科管理局簽訂宿舍租賃合約,無前
     點規定情事者,得與本部簽訂契約辦理原址借用宿舍。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單(附件一)及積點表(附件二),由
     事務管理單位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計申請人之官等、年資
     、眷口、身心障礙等級等積點,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
     入宿舍申請登記冊(附件三),供借用宿舍不足時,以積
     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經本部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
     知單(附件四)通知借用人。
  (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
     件五),並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
     簽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
     ,以放棄論。
  (六)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
     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
     擔。
六、借用人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官等:簡任四點、薦任三點、委任及約聘僱二點、工級一
     點。
  (二)年資:任公職每滿一年以一點計,未滿一年者不計點。
  (三)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申請多房間職務宿
     舍者,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指實際入住之配
     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四)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
     ,重度總積點增加五點。
七、房租津貼自借用宿舍契約公證之日起,由本部按月自借用人薪俸
  扣繳,其不足一個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多房間以單房間宿舍借
  用時,各借用人須各自按月扣繳房租津貼。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衍生相關費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同一戶各單房間借用人,依
  協議比例負擔費用;未能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於本要點訂定生效前已使用宿舍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八、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就多房間職務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使
  用;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九、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五年。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本部
  申請借用,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五年。
十、借用職務宿舍人員,自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之日
  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免
  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
  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
  停薪者,不在此限。
  宿舍借用期間,借用人有本要點所定應遷出之情形而屆期未遷出
  者,本部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與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借用人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一、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
   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經事務管理單位查明者,本部應即終止
   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借用人在本部任職期間不得再申請
   借用宿舍。
十二、借用人借用之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借用契
   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建築物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應公共設施興建或各機關之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建築物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
  (四)另有處分或使用計畫須收回。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 別考量,本部須收回。
十三、有前二點及第十六點終止契約之情形,本部應通知借用人於二
   個月內遷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並於宿舍借用契約內載明。
十四、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本部不予提供。單房間職務宿
   舍之設備及家具,得視經費編列情形購置提供使用。
十五、宿舍修繕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ㄧ)借用人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事
     務管理單位經現勘後,依程序請修,並經核可後辦理。
  (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將自費修繕宿舍項目內容通
     知事務管理位經核可後始得辦理。於遷出時,該自費修繕
     增設之工作物歸本部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
     補償。
  (三)應依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之修繕原則向中興專案辦公室
     提出修繕計畫,並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部每年應辦理二次以上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附件六),借
   用人應配合檢查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居住事實查考發現有未符合規定者,將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
   宿舍。
十七、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
   負責。
十八、宿舍公約(附件七),應懸掛或張貼職務宿舍之明顯處所,俾
   借用人共同遵守。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
   原則、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