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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803808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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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系統化節能
  改善示範計畫,建立示範模式,推廣予用戶參採,以提升整體能
  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從事能源技術服務
    業之公司。
 (二)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指能源技術
    服務業與示範對象簽訂契約,針對動力或創新節能相關系統
    進行設備主體及附屬設備之節能改善,並導入智慧化控制及
    可視化管理,提升系統節能成效。
 (三)示範對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醫療機構、機關及學校,
    且符合執行單位公告之行業別。
 (四)核定補助單價:指本計畫申請補助經費與計畫完成預估年度
    節電量之比值。
 (五)節電率:指本計畫實施後之實際節電量,除以實施前用電量
    之百分比。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能源技術服務業:
 (一)實績:具三案次以上節能績效保證計畫執行實績。
 (二)財務: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資產值為正值。
 (三)人才:雇用二名以上具備有效期限內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專業
    證明文件之全職工作人員。
 (四)儀表:具備可記錄之電力分析儀、流量計、溫度感測器及壓
    力感測器等儀表各二套以上。(儀表精度規範如附件一)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計畫示範對象應符合執行單位公告之行業別,且同一改善
    地點需具二項以上之系統化節能改善項目。
 (二)本計畫核定補助單價以每度電新臺幣四元為上限。
 (三)本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
  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實際補助經費為完工後實際年度節電
  量乘以核定補助單價。
  本計畫實際年度節電量如高於核定計畫之年度節電量,實際補助
  經費為原核定補助經費,如低於核定計畫之年度節電量,實際補
  助經費依未達成之比例扣減之。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
  件二)、未獲其他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併同系統化節能改
  善示範計畫書(如附件四)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系統化
  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執行單位收受申
  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個以上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同一示範對象者,執行單位應全數駁
  回申請。

八、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
  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系統化節能計畫書。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委員
  依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之申請補助案件,始得
  補助:
 (一)本計畫規劃完整性、技術多樣性及可示範性(比重占百分之
    三十)。
 (二)本計畫申請補助經費及預估年度節電量之比值。(比重占百
    分之二十)。
 (三)本計畫節電效益,包含節電率、節電量及回收年限等(比重
    占百分之二十)。
 (四)本計畫節電量量測及驗證方法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五)本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執行單位應依行業別評分結果,分別評定序位,依次核定本計畫
  之執行內容及補助經費。
  補助對象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單價每度電在新臺幣二點四元以下者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期間,得不召開審查小組,逕參照第二項
  評分項目審查系統化節能計畫書,審查通過者,由執行單位核定
  其計畫執行內容及補助經費。
  執行單位依前二項辦理審查核定之補助經費,至年度預算用罄為
  止,並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汰換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其
    他相關設備),建置可視化系統、智慧化控制等費用。
 (二)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
    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
    專利費用、量測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執行單位辦理補助
  契約之簽訂,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簽約者,執行單位
  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系統化節能計畫書中所定驗證方式,執行節能
   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送相關報告及文件:
 (一)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後五個月內提送與示範對象簽訂之契約書
    (副本或影本)(一式二份)、系統化節能計畫書(一式九
    份)及其修正差異對照表至執行單位。
 (二)應於辦理示範對象基準線量測前,副知執行單位,並於量測
    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基準線建立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三)應於工程完工後辦理示範對象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執行單
    位,並於驗證完成後四十五日內,提交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
    驗證報告書予執行單位查驗。
 (四)應於本計畫完工後,連續量測一年系統化節能改善項目,並
    於量測期屆滿後四十五日內,提交全年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
    告書(含量測原始數據電子檔)予執行單位查驗。

十二、受補助單位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後
   ,檢具領據(或收據)及完工證明,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
   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單位全年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經執行單位查驗合格
   後,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領據(或收據)、補助經費核算表(如
   附件五)、節電成效確認單(如附件六)及本計畫執行歷程紀
   錄(含拍攝影像資料)申請撥付其餘補助經費。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本部或執行單
   位要求配合辦理示範推廣活動。

十四、本部或執行單位得派員訪查本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與示
   範對象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補助經費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
   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六、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經費,並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執行情形與本計畫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二)補助經費挪為他用者,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單位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補助契約存續期間,受補助單位或示範對象停止營業或變更
    。
 (五)受補助單位未依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執行,
    經本部或執行單位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六)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七)本計畫另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前項撤銷、廢止及停止申請
    補助之規定應附記於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十七、執行單位應公告本計畫示範對象之行業別及申請補助受理期間
   ,並於執行單位網站公開核定計畫受補助單位、示範對象、核
   定補助經費及核定補助單價。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本
   部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額度,調整本計畫補助經費
   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