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料僅供公務合法適當使用,應依關稅法第 12 條負保密義務:
(一)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業務需要從財政部關務署取得出進口
人報關資料,包括廠商名稱或姓名、統編、貨品分類號列、數量、重
量、金額等,可識別個別廠商經營事業之資訊,除以產品統計目的之
方式呈現該資料外,前述報關資料屬「應秘密之貿易統計資料」。
(二)為維護廠商權益,該等資料利用不能逾越財政部核定本局利用之特定
目的及必要性。本局人員負與關務人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如有洩密,
除行政責任外,亦涉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責任。
二、本局個案轉提供上述貿易統計資料,應注意必要性及適法性:
(一)本局轉提供貿易統計資料給委辦計畫之執行單位時,應瞭解執行單位
之用途及斟酌提供之必要性,並以產品統計目的之方式提供為原則。
尤其是同時含有廠商名稱或姓名,出進口貨品及金額等經營資訊之情
形,可識別性高,非必要不應提供,如需提供含有廠商名稱或姓名之
資訊,應考量目的性,並請執行單位事後告知用途。無故洩漏廠商營
業秘密或經營資訊,可能涉及刑法上洩漏工商秘密罪。
(二)請求本局提供資料未涉本局委辦計畫之案件,因本局也屬受核定才有
權使用秘密類報關資料之機關,因此無權轉提供,應請申請人逕向海
關申請。除非廠商同意或對公益有必要外,本局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拒絕提供。
三、資料轉提供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應注意提供方式安全性,且視需要辦理
稽核:
(一)業務單位如因委辦業務需要,需提供執行單位秘密類報關統計資料時
,應由本局人員(包含編制內人員及約聘雇人員)敘明執行單位之需
求目的及必要性,簽報單位主管核准。提供資訊時,應注意安全性並
以加密方式辦理。業務單位視執行情形,必要時應稽核執行單位是否
依約定利用秘密類統計資料。
(二)執行單位派駐本局之駐點人員協助計畫之執行及聯繫,應以協助本局
同仁為原則,不得直接具名承辦本局公文。另駐點人員因業務知悉屬
應秘密之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