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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文檢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貿秘字第1130750137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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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檢核本署文書作業情形,培養文書
    流程管理正確觀念,提高公文處理品質,爰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
    管理作業規範及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文檢核以本署各單位為檢核對象。
三、檢核方式:
    (一)由秘書室(文書科)每年辦理公文檢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複查之。
    (二)以抽查個案方式進行,並依檢核項目查閱各項書面資料及電子流程作
        業情形。
    (三)所抽查之公文如已歸檔,將由檢核人員列出清單逕向檔案室調閱,俟
        檢核完畢後清點還卷(密件公文並簽名密封),如尚未歸檔,各受檢
        核單位應配合提供。
四、本署公文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檢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獲評定為優等之單位,對於表現優異之人員,得予以記嘉獎一次,
          且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2.獲評定為丙等以下之單位,應自行改善,並列為優先複查單位。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