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公法上經依法
裁處罰鍰所生債權之管理、確保各項債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立裁處書:
本中心依現行主管法令,就人民違法裁處罰鍰案件之行政處分,應由承辦
業務單位作成之限期繳納裁處書,另稽核聯副知秘書室,且造冊列管後續
辦理情形。
三、罰鍰收繳:
承辦業務單位於受處罰者繳納罰鍰時,應確定罰鍰繳交之案件內容及金額
,簽會秘書室確認收受金額、開立收據後,並通知主計室入帳。
四、未依限繳納罰鍰之處理:
受處罰者如於期限內尚未繳納罰鍰,本中心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於
法定有效期限(五年)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如
因故無法執行,行政執行處將發給債權憑證。
五、清查受處罰者資料:
未依限繳納罰鍰之受處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前需向戶政事務所清查戶籍
資料,並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財產資料,受處罰者如為公司者,則
應於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清查公司存續及相關資料。
六、未繳納罰鍰之年度統計:
年度結束時,承辦業務單位應將截至當年底尚未繳納罰鍰之案件彙整造冊
,並敘明各案辦理情形,陳報機關首長後,通知主計室依規定將年度終了
未繳部分納入年度決算列應收歲入款辦理;惟如當年度發現因帳載錯誤,
或收入認列條件改變致須減列應收款項,則檢附相關證件,陳機關首長核
定後,主計室據以辦理註銷;惟如以後年度始發現者,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據以辦理註銷。
七、裁處案件之註銷:
因公司解散、停業或受處罰者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各類債權,或本中心開
立之裁處書等,如經相關單位註銷、廢止確定等情形,承辦業務單位應檢
同有關證件,報經濟部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
辦理註銷。
八、取得債權憑證之處理:
依據 113 年 4 月 11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計字第 1
1319500310 號函修正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債權憑證管理
作業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