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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行政罰鍰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礦局會字第1080044017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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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經濟部礦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公法上經依法裁處
    罰鍰所生債權之管理、確保各項債權並依經濟部97年3月11
    日經計字第09700033030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立裁處書:
    本局依現行主管法令,就人民違法裁處罰鍰案件之行政處
    分,應由承辦業務單位作成之限期繳納裁處書,另稽核聯
    副知秘書室,且造冊列管後續辦理情形。
三、罰鍰收繳:
    承辦業務單位於受處罰者繳納罰鍰時,應確定罰鍰繳交之
    案件內容及金額,簽會秘書室確認收受金額、開立收據後
    ,並通知主計室入帳。
四、未依限繳納罰鍰之處理:
    受處罰者如於期限內尚未繳納罰鍰,本局應依行政執行法
    相關規定,於法定有效期限 (五年) 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如因故無法執行,行政執行處
    將發給債權憑證。
五、清查受處罰者資料:
    未依限繳納罰鍰之受處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前需向戶政
    事務所清查戶籍資料,並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財產
    資料,受處罰者如為公司者,則應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清
    查公司存續及相關資料。
六、未繳納罰鍰之年度統計:
    年度結束時,承辦業務單位應將截至當年底尚未繳納罰鍰
    之案件彙整造冊,並敘明各案辦理情形,陳報局長後,通
    知主計室依規定將年度終了未繳部分納入年度決算列應收
    歲入款辦理;惟如當年度發現帳載錯誤,則檢附相關證件
    ,陳局長核定後,主計室據以辦理註銷。
七、裁處案件之註銷:
    因公司解散、停業或受處罰者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各類債
    權,或本局開立之裁處書等,如經相關單位註銷、廢止確
    定等情形,承辦業務單位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濟部函轉
    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八、取得債權憑證之處理:
    依據108年3月27日經濟部礦務局礦局會字第10800440160號
    函訂定之「經濟部礦務局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