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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行政罰鍰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地礦計字第113195003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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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公法上經依法
    裁處罰鍰所生債權之管理、確保各項債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立裁處書:
    本中心依現行主管法令,就人民違法裁處罰鍰案件之行政處分,應由承辦
    業務單位作成之限期繳納裁處書,另稽核聯副知秘書室,且造冊列管後續
    辦理情形。
三、罰鍰收繳:
    承辦業務單位於受處罰者繳納罰鍰時,應確定罰鍰繳交之案件內容及金額
    ,簽會秘書室確認收受金額、開立收據後,並通知主計室入帳。
四、未依限繳納罰鍰之處理:
    受處罰者如於期限內尚未繳納罰鍰,本中心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於
    法定有效期限(五年)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如
    因故無法執行,行政執行處將發給債權憑證。
五、清查受處罰者資料:
    未依限繳納罰鍰之受處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前需向戶政事務所清查戶籍
    資料,並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財產資料,受處罰者如為公司者,則
    應於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清查公司存續及相關資料。
六、未繳納罰鍰之年度統計:
    年度結束時,承辦業務單位應將截至當年底尚未繳納罰鍰之案件彙整造冊
    ,並敘明各案辦理情形,陳報機關首長後,通知主計室依規定將年度終了
    未繳部分納入年度決算列應收歲入款辦理;惟如當年度發現因帳載錯誤,
    或收入認列條件改變致須減列應收款項,則檢附相關證件,陳機關首長核
    定後,主計室據以辦理註銷;惟如以後年度始發現者,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據以辦理註銷。
七、裁處案件之註銷:
    因公司解散、停業或受處罰者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各類債權,或本中心開
    立之裁處書等,如經相關單位註銷、廢止確定等情形,承辦業務單位應檢
    同有關證件,報經濟部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
    辦理註銷。
八、取得債權憑證之處理:
    依據 113  年 4  月 11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計字第 1
    1319500310  號函修正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債權憑證管理
    作業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