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3項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四、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其他從業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上開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董事間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五、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包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行為指南及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並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法。
(二)建立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三)建立並公告財團法人內部檢舉管道,並置受理檢舉人員及建立調查、保護與獎勵檢舉人等相關規定。
六、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宜設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規範之制定、推動、宣導及教育訓練,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