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本部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八0)商二一五三九六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