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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商字第0九00二二六二一五0號令公司法第20條實收資本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000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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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本部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八0)商二一五三九六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