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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製品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8046001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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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及燃料油之認定基
    準如附表一。

二、符合附表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規範性質之產品,或黏度
    指數在九十以上且閃火點在攝氏一百七十度以上之潤滑油,或合法工
    廠在貨物進口前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作為石油煉製以外之工
    業原料用溶劑油或潤滑油者,不在前點石油製品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