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執行:
(一)評鑑委員會為評鑑單位,負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經濟部商業司為業務單位,負責一般行政作業。
(二)業務單位於受理電子遊戲機之評鑑申請後,經初步審查合格再送請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評鑑分類。
三、評鑑範圍:
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訂之電子遊戲機,但曾經經濟部核發查貼證之電子遊戲機,得免再申請評鑑。
四、評鑑分類:
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類、娛樂類、鋼珠類。
五、分類標準:
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訂之分類標準。
六、申請評鑑程序:
(一)申請資格:
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及第三十八條所訂之電子遊戲場業。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製造業:工廠登記證影本,進口人: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3.說明書(一式六份)。
4.電子遊戲機之操作過程光碟片。
5.有關申請表、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送件:
1.收件:具申請資格者,檢具應備文件(或以郵寄方式)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如係進口者,應於進口前提出申請。
2.文件審核:經濟部接受申請案件後,應審核申請應備文件。
3.補正:依前項審核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資格不符者。
(2)申請表格式不合,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應備文件不足或內容資料有缺欠者。
4.駁回: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已駁回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另行辦理。
5.補正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視為新案件重行辦理。
(四)評鑑:
1.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2.為利評鑑作業,請業者檢具電子遊戲機之遊戲操作過程光碟片以供評鑑參考及存檔比對,並得視需要請申請人檢具電子遊戲機及列席評鑑委員會說明。
3.期限:申請評鑑之案件於齊備文件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評鑑。
4.通知:完成評鑑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經濟部公告之。
5.申請人於收受評鑑核可通知後,憑以辦理進口、製造。
七、查驗與貼證:
評鑑准予製造(內銷)或進口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口時,向經濟部申請查驗,經濟部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查驗貼證,經與原申請案件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或外框明顯處黏貼類別標示證(分類標示證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