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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招服字第11316400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促進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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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
    (二)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三)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
    (四)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第一項第一款要件,除申請廠商之投資案外,其所屬母公司或所屬集團企
    業之投資案、申請廠商或前述相關公司代表人個人之投資案均屬之。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
    請: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本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或備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函文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四)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能
          。
        2.配合政府二○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自行說明符
          合之減碳項目。
        3.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4.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產
          品項目。
        5.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6.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及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
          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7.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
    並副知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部產業發展署
    、本部國際貿易署、投資臺灣事務所。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成投
    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五、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六、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
    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審查。
七、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八、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五)本部國際貿易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九、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十、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一、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