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投資。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且逐步
落實減碳排之企業,並至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屬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五加二產
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人工智慧運用元素,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
產業政策相關,且逐步落實減碳排之企業。
(三)最近一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各該
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第一項第一款要件,除申請廠商之投資案外,其所屬母公司或所屬集團企
業之投資案、申請廠商或前述相關公司代表人個人之投資案均屬之。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十五份投資計畫書,向投資臺灣事務
所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股東結構及關係企業之相關文件。
(三)本部(投資審議司)核准或備查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投資之函文影
本。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適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
(五)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六)如為中小企業,檢附下列認定文件:
1.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若設立未滿一年,檢附已完成申
報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2.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3.公司所屬投保單位之最近十二個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人數
資料表;若投保期間未達十二個月,檢附實際投保月份之上述資料
表。
四、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
並副知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部產業發展署
、本部國際貿易署、本部商業發展署、投資臺灣事務所及經理銀行。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
未依核定內容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五、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六、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
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
核定。
變更事項為延長完成期限者,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七、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
申辦。
八、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五)本部國際貿易署代表一人。
(六)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九、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
料。
十、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一、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