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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750027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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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結顯示器才能操作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下列「電子商品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必須確保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檢附切結書保證之。

三、自本局公告實施CNS 15663 5 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六項化學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CNS 15663 限用化學物質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 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