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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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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
    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
    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
    認。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
    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一百零八
    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