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
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
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
認。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
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一百零八
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