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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工秘字第1120106207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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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
    導辦法」第十七條之一有關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相關名詞定義
    (一)申請人:指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提出申請
        補助且經審查通過之申請人。
    (二)最近三年:以第三點彙整申請人名單函請回復日往前計算三年之相當
        日為起算日。
    (三)各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之中央
        或地方主管機關。
三、本局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彙整申請人名單,函
    請各法律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函復申請人最近三年內之違法事由、法律依
    據及裁罰內容。
    前項所稱違法事由,係指符合下列情事者:
    (一)申請人受各法律主管機關下列裁罰之一者:
        1.經命歇業、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或食品
          業者登錄。
        2.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同一主管機關主管之環保、食品安全衛生及職業
          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違反勞動
          基準法,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或累計新臺幣一百萬以上罰鍰。
        3.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達一個月以上者。
        4.部分停工或停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5.經各法律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
          改善經查證非屬實或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之情事。
    (二)申請人違法情節雖未達前款標準,但經各法律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
        大者。
  各法律主管機關完成調查並函復本局後,發現申請人有前項違法事由新事
    證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應另函送本局。
四、本局應召開審查會議,就各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請人違法事由是否屬情
    節重大進行認定。
    審查會議應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各法律主管機關及原處
    分機關之代表為審查會議當然委員。
    前項召集人為審查會議主席,除前項規定之當然委員外,非政府機關委員
    由具法律或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人組成,由本局自機關推薦學者
    專家,或自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產業資深從業人士選聘。
五、審查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審查會議需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非政府機關委員須達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始得開會。
    出席審查會議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
    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