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鑑定
機關)執行糾紛度量衡器鑑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
鑑定,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連同鑑定費,向鑑定
機關辦理。但用戶申請時,應另檢附糾紛度量衡器所
在轄區公用事業單位出具現場勘查日起算至申請日止
二個月內之勘查結果紀錄。
非屬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
糾紛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應填具申請書,
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
鑑定機關辦理。
三、鑑定機關人員執行會同拆換糾紛度量衡器作業,應備妥
下列物品:
(一)識別證。
(二)現場檢視紀錄表。
(三)糾紛鑑定封緘。
(四)相機或攝(錄)影設備。
四、鑑定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糾紛鑑定作業:
(一)發文通知雙方當事人會同拆換及鑑定測試糾紛度
量衡器之時間和地點。
(二)會同拆換糾紛度量衡器時,應當場拍照記錄現況
、填寫現場檢視紀錄表,由鑑定機關及會同人員簽
章。如發現該器具已被公用事業單位先行拆換,應
即停止後續鑑定作業,並於現場檢視紀錄表註明無
法拆換之事由。
(三)前款糾紛度量衡器檢定合格印證不完整者,應以封
緘加封,由鑑定機關及會同人員簽章。
(四)拆下之糾紛度量衡器,交鑑定機關人員攜回或由公
用事業單位協助送至鑑定測試地點。
(五)辦理鑑定測試,如雙方當事人未依通知到場會同測
試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六)依各該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檢查規定鑑定
測試及製作測試紀錄,並依紀錄製作鑑定報告函送
雙方當事人,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另如有第
二款後段情形,則應函復雙方當事人說明無法完成
糾紛鑑定之原由。
第二點第二項案件,免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同拆換糾紛
度量衡器作業,但應於申請時拍照記錄現況及填寫現場檢
視紀錄表,並發文通知申請人鑑定測試時間與地點,另鑑
定測試準用前項第六款前段規定辦理,但鑑定報告得僅函
送申請人,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
五、鑑定機關辦理糾紛鑑定案件,得請公用事業單位協助事項
如下:
(一)依通知會同拆換糾紛度量衡器之時間及地點,備妥
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派員會同拆換。
(二)必要時,提供最近六期之使用量及最近一次抄表讀值。
六、鑑定測試結果不符合者,原附加合格印證不予去除。
前項案件於鑑定報告函送雙方當事人時,應敘明鑑定不
符合之器具如欲繼續使用者,應重新檢定合格。
七、糾紛鑑定作業過程中發現糾紛度量衡器違反度量衡法相關規定
,仍應續行鑑定程序,並另案依度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辦
理涉違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