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度量衡器檢舉與申訴案件(
以下簡稱檢舉案件)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本局及所屬分局受理檢舉案件應檢視檢舉人提供資料是
否齊備,檢舉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
(二)檢舉人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三)具體檢舉事項(如被檢舉人、發生時間、器具名稱
、器具所在地點、網址或網頁畫面等)。
(四)具體佐證資料(如訂購單、發票、出貨單或寄件憑單
等)。
三、前點檢舉資料有欠缺或不明確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於收
到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檢舉人補正,檢舉人如未於七個工
作日內補正,該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必要時得列為加強
市場監督對象。
四、檢舉案件非屬本局業務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將檢舉資料
函轉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五、檢舉案件進入調查階段後,本局及所屬分局應依本局「度
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辦理調查相關事宜,並得將調
查結果回復檢舉人。
六、檢舉案件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若同一檢舉人仍
重複檢舉相同案件且無其他新事證,本局及所屬分局得不
予處理,並逕復檢舉人。
七、辦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等資料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