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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檢舉與申訴度量衡器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74000695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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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度量衡器檢舉與申訴案件(

以下簡稱檢舉案件)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本局及所屬分局受理檢舉案件應檢視檢舉人提供資料是

否齊備,檢舉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檢舉人姓名。

()檢舉人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具體檢舉事項(如被檢舉人、發生時間、器具名稱

、器具所在地點、網址或網頁畫面等)。

()具體佐證資料(如訂購單、發票、出貨單或寄件憑單

)

三、前點檢舉資料有欠缺或不明確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於收

到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檢舉人補正,檢舉人如未於七個工

作日內補正,該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必要時得列為加強

市場監督對象。

四、檢舉案件非屬本局業務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將檢舉資料

函轉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五、檢舉案件進入調查階段後,本局及所屬分局應依本局「度

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辦理調查相關事宜,並得將調

查結果回復檢舉人。

六、檢舉案件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若同一檢舉人仍

重複檢舉相同案件且無其他新事證,本局及所屬分局得不

予處理,並逕復檢舉人。

七、辦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等資料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