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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業者自備標準量桶申請油量計檢定評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量技字第114600202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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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評估機關)執行業者自備
    標準量桶申請評估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業者,指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油量計輸入、製造、修
    理業或加油站經營者。
三、業者自備標準量桶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應填妥評估申請書併受評
    估標準量桶,向評估機關申請評估。
    前項申請,業者應檢附六個月內量桶檢定合格通知書,或併同申請量桶檢
    定。
四、評估機關評估流程如下:
    (一)應逐一確認受評估標準量桶應為不易被計量物腐蝕之材質且不得變形
        。
    (二)材質及外觀檢查通過並檢定符合且器差在最小分度值以內者,應於受
        評估標準量桶上黏貼「通過評估」貼紙並拍照留存。
    (三)發給評估結果通知書。
五、經評估符合之標準量桶,自評估通過之日起至評估通過月份之次月始日起
    算一年止,得使用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到期日前業者得向評估機關申請
    重新評估,評估符合者,該標準量桶得繼續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
六、經評估符合後,業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妥善保存標準量桶,避免碰撞或發生鏽蝕、變形等影響計量準確之
        情事。
    (二)「通過評估」之貼紙如有脫落、出現網格或其他因素致無法辨識該標
        準量桶通過評估者,應檢附佐證資料及標準量桶向評估機關申請補貼
        「通過評估」貼紙。
    (三)接受評估機關不定期查核。
七、業者通過使用自備標準量桶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評估後,評估機關得派員
    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如有前點第一款之情事者,評估機關得請業者限期改正。
    標準量桶經查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去除「通過評估」貼紙:
    (一)玻璃管破損。
    (二)無法調整水平。
    (三)外觀嚴重變形。
    (四)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正。
八、標準量桶經評估不符合,或「通過評估」貼紙脫落而無正當理由或無法辨
    識者,均不得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使用,於限期改正期間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