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業者自備標準量桶申請評
估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業者,指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油
量計輸入、製造、修理業或加油站經營者。
三、業者自備標準量桶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應填
妥評估申請書(如附件)併量桶檢定申請書、受評估標
準量桶及檢定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評估。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評估流程如下:
(一)應逐一確認受評估標準量桶材質應為不銹鋼且不
易變形,其厚度應大於二∙五毫公尺(mm)。
(二)材質及外觀檢查通過者,依「液體用量器檢定檢
查技術規範」執行檢定,其器差應在最小分度值
以內。符合者應於受評估標準量桶上黏貼「通過
評估」貼紙並拍照留存。
(三)發給評估結果通知書。
五、經評估符合之標準量桶,自評估通過之次月始日起算
得使用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一年,到期日前業者須向
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該標準量桶
得繼續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
六、經評估符合後,業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妥善保存標準量桶,避免碰撞或發生鏽蝕、變
形等影響計量準確之情事。
(二)「通過評估」之貼紙如有脫落、出現網格或其他
因素致無法辨識該標準量桶通過評估者,應檢附
佐證資料及標準量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貼
「通過評估」貼紙。
(三)每年至少執行保養一次,並應作成紀錄。
(四)接受度量衡專責機關不定期查核。
七、業者通過使用自備標準量桶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評估
後,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如有前點第一款之情事或未依前點
第三款作成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請業者限期改
正。
標準量桶經查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去除「
通過評估」貼紙:
(一)每年未定期檢定。
(二)玻璃管破損。
(三)無法調整水平。
(四)外觀嚴重變形。
(五)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正者。
八、標準量桶經評估或檢定不符合、「通過評估」貼紙脫
落而無正當理由或無法辨識者,均不得作為油量計檢
定用器使用,於限期改正期間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