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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業者自備標準量桶申請油量計檢定評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七字第10770009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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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業者自備標準量桶申請評

估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業者,指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油

量計輸入、製造、修理業或加油站經營者。

三、業者自備標準量桶作為加油站油量計檢定用器,應填

妥評估申請書(如附件)併量桶檢定申請書、受評估標

準量桶及檢定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評估。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評估流程如下:

    ()應逐一確認受評估標準量桶材質應為不銹鋼且不

易變形,其厚度應大於二∙五毫公尺(mm)

    ()材質及外觀檢查通過者,依「液體用量器檢定檢

查技術規範」執行檢定,其器差應在最小分度值

以內。符合者應於受評估標準量桶上黏貼「通過

評估」貼紙並拍照留存。

    ()發給評估結果通知書。

五、經評估符合之標準量桶,自評估通過之次月始日起算

得使用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一年,到期日前業者須向

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該標準量桶

得繼續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

六、經評估符合後,業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應妥善保存標準量桶,避免碰撞或發生鏽蝕、變

形等影響計量準確之情事。

   ()「通過評估」之貼紙如有脫落、出現網格或其他

因素致無法辨識該標準量桶通過評估者,應檢附

佐證資料及標準量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貼

「通過評估」貼紙。

    ()每年至少執行保養一次,並應作成紀錄。

    ()接受度量衡專責機關不定期查核。

七、業者通過使用自備標準量桶作為油量計檢定用器評估

後,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如有前點第一款之情事或未依前點

第三款作成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請業者限期改

正。

            標準量桶經查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去除「

通過評估」貼紙:

(一)每年未定期檢定。

(二)玻璃管破損。

(三)無法調整水平。

(四)外觀嚴重變形。

(五)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正者。

八、標準量桶經評估或檢定不符合、「通過評估」貼紙脫

落而無正當理由或無法辨識者,均不得作為油量計檢

定用器使用,於限期改正期間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