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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檢視要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70460562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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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落實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立資助單位評核認定計畫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
  行單位)智慧財產營運能力之共通事項與認定方法,特訂定本要項。
二、基本原則
  (一)本要項為智慧財產營運能力評核認定之基本要求。資助單位得考量計
    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實際需求,另行增加評核事項。
  (二)執行單位應決定、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營運管理制度,並提供所需資
    源、持續改善其有效性。其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要求之流程,皆已建立、實施及維持。
    2.決定、管理、提供、維持前揭流程中所需之必要人力、設施與服務
     、經費。
    3.保留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作業之執行紀錄(記錄呈現方式可採任何
     形式,不限於紙本圖文,亦可利用電子媒介、影音或軟體等方式)。
    4.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了解各作業之執行情況,並分析績效不佳之根
     本原因,據以持續改善。
三、評核標準
  (一)策略規劃能力:執行單位於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應符合下列要求:
    1.決定可能影響成果營運策略目標的內部和外部環境,評估須被處理
     的風險和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2.評估創作或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價值,收集分析外部之智慧財產情
     報,建立授權、技術移轉、讓與等智慧財產商業化運用策略。
  (二)布局執行能力:執行單位於創作或研發過程之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
    ,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行創作或研發前,應:
    (1)了解智慧財產的取得要件。
     (2)決定取得智慧財產所需之必要措施。
     (3)分析相關技術領域之智慧財產或技術之數量與變動趨勢。
     (4)依權利性質進行相關智慧財產資料、資訊之檢索分析。
    2.詳實記錄創作或研發過程。相關紀錄至少應包括可識別研發之人員
     、時間與內容等資訊。
  (三)品質確保能力:執行單位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
    應符合下列要求:
    1.創作或研發成果應確認是否符合成果營運策略目標之要求。
    2.創作或研發成果須經過審查核可後方得對外公開。
    3.對智慧財產之取得、運用提供有效激勵。
    4.將註冊申請等智慧財產事務委外者,應:
         (1)建立管理流程並訂定品質要求與遴選標準。
         (2)約定保密義務及相關智慧財產之權利歸屬。
  (四)資源整備能力:執行單位應依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
    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其資源投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相關人員認知其工作與目標之關聯性。
    2.決定相關人員應備之智慧財產能力並採行取得該能力所需措施。
    3.對所採購產品可能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風險採取因應措施。
  (五)機密保護能力:執行單位應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
    (訊)受到管制。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權限管制:界定有接觸執行單位相關機密之人員,並設定不同機密
          等級之接觸權限。
    2.設備管制:對容易流失執行單位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設備,管控使用
          之人員、目的、方式與資料之流通。
    3.文件管制:對足以影響執行單位智慧財產相關權益之文件,設定文
          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以及傳遞、保存及銷毀等處理流程。
    4.區域管制:規劃界定管制區域與管制措施,包括特定區域門禁管制
          、限制客戶及參觀人員活動範圍。
    5.人員管理:
     (1)對新進人員既有之智慧財產與所負相關義務進行了解,以避免侵
            害他人智慧財產。
         (2)與所屬人員簽定工作契約(或聘雇契約),並於契約明定智慧財
            產歸屬、保密要求;對參與重要創新研發計畫人員,應另以契約
            具體約定特定之智慧財產權利歸屬、特定保密要求。
         (3)對離職人員提醒相關智慧財產規定;涉及執行單位重要智慧財產
            者,應進行面談、再次提醒其所負義務,並評估是否約定競業禁
            止義務。
    6.研發委外或合作管理:
         (1)建立管理流程,包括對象之選擇評估流程、機密資料(訊)的使用
            範圍與方式。
         (2)約定保密義務及相關智慧財產之權利歸屬。
    7.合約管理:對於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有影響之契約,
     應有專業人員審閱並確保保密之義務範圍界定清楚、智慧財產之權
     利歸屬約定明確。
  (六)調整因應能力:執行單位應依下列要求,因應業務、產品、技術趨勢
    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
    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1.就所擁有智慧財產以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如權利別、部門別、技術
     別、價值別、重要性等事項,建立清單或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2.依不同權利之性質,於權利期限屆滿前,評估維護之效益並決定是
     否繼續維護。
    3.定期審查確保成果營運策略持續合適、完備、有效。審查應:
         (1)檢視前次審查所採各項措施之現況與成效。
         (2)成果營運策略的執行結果,包括目標達成情形、內部稽核之結果
      、重大矯正措施之執行情況等。
         (3)因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評估成果營運策略之適宜性、完備性和
      有效性,決定策略規劃是否變更。
四、評核方式
  (一)定期評核應至少每四年一次。由資助單位視執行單位組織規模,委請
    適當人數之智慧財產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評核或洽請適當的第三方單位
    出具制度整備檢視報告。
  (二)資助單位應每年隨機對通過評核之執行單位進行不定期實地抽查,或
    要求提供內部稽核報告(格式如附件) 。
  (三)初次與定期評核應全面實地審查;不定期抽查可視需要擇取特定事項
    或計畫做為範圍。
  (四)偶發、零星之不符合情況,若非因制度失效所致,僅須列為後續評核
    之重點追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