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2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202141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