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CNS60335-1(103年版)之檢驗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鑑於檢驗標準CNS60335-1(103年版)與CNS3765(94年版)於溫升試驗項目中,僅周圍溫度規定不同,原商品依CNS3765(94年版)測試取得之原型式試驗報告,其量測溫度值(℃)不大於「25℃+修正後檢驗標準CNS60335-1(103年版)之溫升值(K)」者,於辦理CNS60335-1(103年版)測試時,得援引原型式試驗報告量測溫度值(℃)之測試數據,免加測溫升試驗項目。其他試驗項目,如情況相同者亦同。
二、檢驗標準依CNS60335-1(103年版)之商品,不適用0類電器結構,且手持型電器不適用01類電器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