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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7300039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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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其罐體容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自即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