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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貿政字第1130950029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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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廉能政治,展現興利預防及廉
    能施政之決心,特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本署防貪、反貪、肅貪、公務倫理及協助倡導企業誠信之推動與策進
        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首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署副首長兼任;委員由本署一級單位以上主管或邀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內派委員隨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期原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可否同意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就其專業領域
    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署一般行政業務費用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