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擴大及推動民間多元參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運用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以偏遠地區為優先補助區域,示範性展示分
散式綠能發電設備之自主能源供應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
三、用詞定義:
(一)綠能: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義之太陽能、
生質能、地熱能、風力及水力等再生能源。
(二)總設備經費:指綠能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必要
設施之費用,依申請年度之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躉購
費率計算參數,採用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乘以綠能發電
設備預估裝置容量為計算基準。
(三)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
一之鄉、鎮、市、區(如附表一)。
(四)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3.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4.經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四、補助對象:
(一)規劃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之民間團體,並以
原住民團體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民間團體規劃於非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經審
議小組審查符合示範性展示分散式綠能發電設備之自
主能源供應效益,亦得予以補助。
同一民間團體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補助項目:
(一)第一階段:
1.補助完成「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執
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
2.前目執行方案內容應包含綠能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
查(同一鄉、鎮、市、區之潛力盤查結果至少為一
百瓩)、當地民眾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當地民
眾投資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模式設計、綠能發電設
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
、每瓩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維運規劃及效益分析等。
(二)第二階段:
1.補助依據第一階段完成之執行方案設置之綠能發電
設備,其裝置容量需為二十瓩以上,以一百瓩為上
限。
2.綠能發電設備得包含綠能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
需之必要設施。
六、申請方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
或親送(含委託他人)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掛
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
六時前送達,並以能源局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
者,不予受理。
2.應備文件:
(1)第一階段示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民間團體之立
案證書)。
(3)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補助計
畫書一式十份(如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
份),計畫內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
(應包含綠能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當地民眾
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綠能電廠成立作法規劃
、商業開發模式規劃、綠能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
作法等)、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
效益等。
(4)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3.申請補助對象應將前目申請應備文件密封,於外封
套須書明:申請補助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及「申請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
補助計畫」字樣。
(二)第二階段:
1.申請期間:
經審查通過執行方案之第一階段受補助對象,應於
能源局核定第一階段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或親送(含委託他人)
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能源
局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2.應備文件:
(1)第二階段示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三)。
(2)執行方案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3)當地民眾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四)。
(4)當地民眾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5)綠能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部落所轄區域者,應
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
(6)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3.申請補助對象應將前項申請應備文件密封,於外封
套須書明:申請補助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及「申請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二階段示範
補助計畫」字樣。
七、審查方式:
(一)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
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
查及評選。
(二)第一階段:
1.本階段之補助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
2.本階段之補助案件係依據「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
設備示範補助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
、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
之完整性進行審查。受補助對象應於第一階段辦理
期程期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執行方案送能源局審查
並核定。
(三)第二階段:
1.本階段之補助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2.本階段之補助案件係依據執行方案之綠能發電設備
總裝置容量、當地民眾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經費
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進行審查並核
定。
3.具投資意向民眾之總投資金額需占規劃總設備經費
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4.當地民眾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較高者為優先獲選補
助對象。
(四)申請補助對象提送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於能
源局通知補正之限期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
駁回。
八、辦理期程:
(一)第一階段:自第一階段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
(二)第二階段:自第二階段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
有不可抗力因素得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一次為限。
九、補助額度:
(一)第一階段:獲選補助對象,每案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
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第二階段:獲選補助對象,每案補助經費額度不超過
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
限。
(三)於第二階段獲補助之綠能發電設備所產生電力,其電
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綠能
發電設備補助費用。
十、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執行
方案相關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十一、補助經費撥付:
(一)第一階段:
1.第一期: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核發補助
通知函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向
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A.第一階段第一期補助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
B.第一階段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
C.補助款領據。
(3)撥付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核定第一
階段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
文件向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A.第一階段第二期補助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
B.執行方案。
C.當地民眾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四)。
D.當地民眾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E.經費執行情形表。
F.補助款領據。
(3)撥付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
(4)獲選補助對象之補助款領據應敘明「偏遠地區
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補助計畫」名
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
人員用印、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
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
(5)上述受補助款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
,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依據執行方案完成綠能
發電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文件
向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1)第二階段補助領款申請書(附件八)。
(2)綠能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
本。
(3)第二階段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
(4)經費執行明細表及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綠能
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5)補助款領據。
(6)當地民眾實際投資比率證明文件(附件九)。
3.撥付經費:以實際綠能發電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
十及核定補助經費,取其低者撥付。
4.獲選補助對象之補助款領據應敘明「偏遠地區設
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二階段示範補助計畫」名稱、
補助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
印、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
並加蓋單位印信。
十二、補助運行期間之義務:
(一)非經能源局同意,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
電設備設置者不得將綠能發電設備轉讓、拆除或遷
移。
(二)獲選補助對象應自綠能發電設備取得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登記之日起五年期間內,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編具前一年度之運轉年報(包含每月總發電量、
月容量因數、重大異常情況與排除記錄等項目),
送能源局備查,並依能源局之通知,補充或說明其
資料。
(三)能源局得於補助期間派員實地查察受補助之綠能發
電設備規劃、設置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得
於綠能發電設備運轉期間派員查核綠能發電設備運
轉情形,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電設備設
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或執行方案所載內容不符。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能源局通知限期履行,逾
期仍未履行。
(五)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要點
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
十四、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
罄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
,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十五、能源局對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
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公開於
能源局網站。
十六、獲選補助對象如有設置儲能設備之需求,得報請能源局
申請補助,該項補助內容及方式另訂之。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