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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38107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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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擴大及推動民間多元參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運用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以偏遠地區為優先補助區域,示範性展示分
  散式綠能發電設備之自主能源供應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

三、用詞定義:
  (一)綠能: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義之太陽能、
    生質能、地熱能、風力及水力等再生能源。
  (二)總設備經費:指綠能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必要
    設施之費用,依申請年度之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躉購
    費率計算參數,採用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乘以綠能發電
    設備預估裝置容量為計算基準。
  (三)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
    一之鄉、鎮、市、區(如附表一)。
  (四)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3.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4.經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四、補助對象:
  (一)規劃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之民間團體,並以
    原住民團體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民間團體規劃於非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經審
    議小組審查符合示範性展示分散式綠能發電設備之自
    主能源供應效益,亦得予以補助。
    同一民間團體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補助項目:
  (一)第一階段:
        1.補助完成「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執
     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
        2.前目執行方案內容應包含綠能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
     查(同一鄉、鎮、市、區之潛力盤查結果至少為一
     百瓩)、當地民眾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當地民
     眾投資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模式設計、綠能發電設
     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
     、每瓩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維運規劃及效益分析等。
  (二)第二階段:
        1.補助依據第一階段完成之執行方案設置之綠能發電
     設備,其裝置容量需為二十瓩以上,以一百瓩為上
     限。
        2.綠能發電設備得包含綠能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
     需之必要設施。

六、申請方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
     或親送(含委託他人)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掛
     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
     六時前送達,並以能源局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
     者,不予受理。
        2.應備文件:
         (1)第一階段示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民間團體之立
      案證書)。
         (3)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補助計
      畫書一式十份(如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
      份),計畫內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
      (應包含綠能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當地民眾
      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綠能電廠成立作法規劃
      、商業開發模式規劃、綠能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
      作法等)、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
      效益等。
         (4)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3.申請補助對象應將前目申請應備文件密封,於外封
     套須書明:申請補助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及「申請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
     補助計畫」字樣。
  (二)第二階段:
        1.申請期間:
          經審查通過執行方案之第一階段受補助對象,應於
     能源局核定第一階段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或親送(含委託他人)
     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能源
     局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2.應備文件:
         (1)第二階段示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三)。
         (2)執行方案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3)當地民眾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四)。
         (4)當地民眾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5)綠能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部落所轄區域者,應
      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
         (6)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3.申請補助對象應將前項申請應備文件密封,於外封
     套須書明:申請補助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及「申請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二階段示範
     補助計畫」字樣。

七、審查方式:
  (一)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
    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
    查及評選。
  (二)第一階段:
        1.本階段之補助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
        2.本階段之補助案件係依據「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
     設備示範補助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
     、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
     之完整性進行審查。受補助對象應於第一階段辦理
     期程期滿後十五日內,檢具執行方案送能源局審查
     並核定。
  (三)第二階段:
        1.本階段之補助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2.本階段之補助案件係依據執行方案之綠能發電設備
     總裝置容量、當地民眾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經費
     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進行審查並核
     定。
        3.具投資意向民眾之總投資金額需占規劃總設備經費
     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4.當地民眾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較高者為優先獲選補
     助對象。
  (四)申請補助對象提送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於能
    源局通知補正之限期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
    駁回。

八、辦理期程:
  (一)第一階段:自第一階段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
  (二)第二階段:自第二階段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
    有不可抗力因素得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一次為限。

九、補助額度:
  (一)第一階段:獲選補助對象,每案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
    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第二階段:獲選補助對象,每案補助經費額度不超過
    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
    限。
  (三)於第二階段獲補助之綠能發電設備所產生電力,其電
    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綠能
    發電設備補助費用。

十、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執行
  方案相關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十一、補助經費撥付:
    (一)第一階段:
          1.第一期: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核發補助
       通知函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向
       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A.第一階段第一期補助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
              B.第一階段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
              C.補助款領據。
           (3)撥付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核定第一
       階段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
       文件向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A.第一階段第二期補助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
              B.執行方案。
              C.當地民眾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四)。
              D.當地民眾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E.經費執行情形表。
              F.補助款領據。
           (3)撥付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
           (4)獲選補助對象之補助款領據應敘明「偏遠地區
       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一階段示範補助計畫」名
       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
       人員用印、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
       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
           (5)上述受補助款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
       ,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獲選補助對象依據執行方案完成綠能
      發電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請款文件
      向能源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2.應檢具請款文件:
           (1)第二階段補助領款申請書(附件八)。
           (2)綠能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
       本。
           (3)第二階段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
           (4)經費執行明細表及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綠能
       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5)補助款領據。
           (6)當地民眾實際投資比率證明文件(附件九)。
          3.撥付經費:以實際綠能發電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
      十及核定補助經費,取其低者撥付。
          4.獲選補助對象之補助款領據應敘明「偏遠地區設
      置綠能發電設備第二階段示範補助計畫」名稱、
      補助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
      印、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
      並加蓋單位印信。

十二、補助運行期間之義務:
    (一)非經能源局同意,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
     電設備設置者不得將綠能發電設備轉讓、拆除或遷
     移。
    (二)獲選補助對象應自綠能發電設備取得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登記之日起五年期間內,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編具前一年度之運轉年報(包含每月總發電量、
     月容量因數、重大異常情況與排除記錄等項目),
     送能源局備查,並依能源局之通知,補充或說明其
     資料。
    (三)能源局得於補助期間派員實地查察受補助之綠能發
     電設備規劃、設置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得
     於綠能發電設備運轉期間派員查核綠能發電設備運
     轉情形,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電設備設
     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獲選補助對象及其徵選之綠能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或執行方案所載內容不符。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能源局通知限期履行,逾
     期仍未履行。
    (五)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要點
     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

十四、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
   罄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
   ,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十五、能源局對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
   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公開於
   能源局網站。

十六、獲選補助對象如有設置儲能設備之需求,得報請能源局
   申請補助,該項補助內容及方式另訂之。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