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
證)申請及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本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憑證申請及管理
作業如下:
(一)受理申請並進行文件審查。
(二)執行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三)核發憑證設備查核報告。
(四)登錄憑證設備電量數據。
(五)核發憑證。
(六)執行憑證管理。
三、受理申請及文件審查
(一)申請人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表 TC-01),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人證明文件。
2.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3.憑證設備說明文件。
4.電路配置說明文件。
5.設備平面配置文件。
6.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檢附與再生能源發電業之售電意向證明文件。
(二)未取得前款第二目文件者,得以下列文件替代提出申請:
1.新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或設備
同意備案文件。
2.既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三)憑證中心受理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查,如發現不符
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
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四、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一)憑證中心確認發電設備完成併聯後,填寫查核計畫書,經申請人確認
後計收評鑑費。
(二)查核人員依查核計畫書內容辦理現場查核作業,查核時並得聘請學者
、專家會同執行。
(三)現場查核應依下列查核項目執行:
1.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類別與平面配置。
2.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確認。
3.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運作情形確認及電量查證。
4.其他相關設備設置情況。
(四)現場查核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1.主要缺點:設備或瓦時計無法運作、併聯點未安裝檢定合格之瓦時
計、瓦時計準確度未低於一級、非屬再生能源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
,導致設備無法發電、電量無法被計量或電量不實者。
2.次要缺點:設備可運作,但部分設備損毀或設備實際裝置容量與申
請文件不一致、瓦時計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限或其他事項,易導致後
續電量登錄有疑慮者。
(五)完成憑證設備查核後,查核人員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紀錄表」(表 TC-02),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
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六)經查核確認有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十日內提具「再生
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矯正計畫表(表 TC-03)」,並經憑證中心審
查確認後,主要缺點於矯正後應辦理現場複查確認改善結果;次要缺
點於次年執行定期追蹤查核時確認矯正情形。
(七)申請人未於前款所定期限內提具矯正計畫、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
點或缺點經現場查核仍未改善者,即判定為不符合。
(八)申請人具有前點第二款情形者,經現場查核符合或有次要缺點時,應
於現場查核後六個月內完成設備登記證明文件補正,但有正當理由,
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
法完成補正者,判定為不符合。
五、核發憑證設備查核報告
(一)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查核報告」(
表 TC-04),准予登錄憑證電量。
(二)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查核報告記載項目如下:
1.報告編號。
2.申請人。
3.設備名稱及地址。
4.設備編號。
5.能源類別。
6.設備裝置容量。
7.年度預估電量。
8.查核日期。
9.核發日期。
(三)憑證中心得公開其憑證設備資訊,但資訊含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
意者不予以公開。
六、登錄憑證設備電量數據
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電量數據:
(一)獨立型直供或自發自用者:
1.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每十五分鐘登錄電量數據。
2.非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3.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期躉售電量及檢附前期電能
躉購電費通知單,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後登錄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應檢附輸配電業者之繳款通知單及再生能源電
能躉購電費通知單,並由憑證中心每月登錄電量數據。
(三)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
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續二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停止電量累
計,於申請人登錄電量數據後,始重新累計電量。
七、核發憑證
(一)登錄電量每達一千度累計一張憑證,憑證中心按憑證張數向申請人收
取審查費,並登錄憑證。
(二)申請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審查費。
八、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
(一)憑證中心得每年進行定期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但電量數據
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得三年
進行一次定期設備追蹤查核。
(二)登錄電量經憑證中心比對電量監控系統分析結果有疑慮者,即保留累
計電量,並通知申請人進行不定期設備追蹤查核或電量追蹤查證,申
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十四個工作日內配合現場查證。但有正當理由者,
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三)不定期電量查證時,查核人員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電量查證紀
錄表」(表 TC-05),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
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四)經現場設備查核或電量追蹤查證確認無誤後,即恢復保留期間累計電
量。
(五)屆期無法配合現場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
登錄,且保留期間累計電量不予核發憑證,於複查符合後始重新登錄
電量。
九、憑證設備變更與終止登錄
(一)申請人所登錄憑證設備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
登錄事實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
變更申請書」(表 TC-06),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
(二)申請人得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終止登錄申請書」(表 TC-07)向
憑證中心申請終止登錄。
十、憑證讓與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作業:
1.「再生能源憑證讓與申請書」(表 TC-08)。
2.讓與文件。
(二)前款第二目之讓與文件得載有下列事項:
1.申請人與受讓人。
2.憑證契約期間。
3.憑證移轉頻率。
4.憑證移轉之受讓人用電戶名、用電電號與管制編號。但無管制編號
者得免填。
(三)讓與申請經憑證中心確認後,申請人按約定移轉頻率向憑證中心提出
憑證讓與張數。
(四)憑證中心確認讓與張數資訊無誤後,向受讓人計收服務費,並登錄讓
與結果於憑證中心平台,受讓人即成為憑證持有人,得使用或宣告該
憑證。申請人及受讓人可於憑證中心平台查詢憑證讓與相關資訊。
(五)受讓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服務費。
十一、憑證使用及宣告之登錄
(一)憑證持有人得將該憑證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
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等環境效益相關事項,但憑證經讓與後
,申請人不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
(二)憑證經使用或宣告後,憑證持有人應於取得佐證資料二個月內,檢
附相關文件向憑證中心登錄該憑證使用或宣告情形。
(三)憑證中心得將憑證持有人使用或宣告該憑證資訊提供溫室氣體查驗
機構、企業社會責任評比機構或相關政府機關查詢。
(四)憑證申請人有將使用或宣告後憑證讓與他方情事者,該讓與登錄無
效,憑證中心並於憑證中心平台公告該未確實登錄憑證使用情形者
之名稱、憑證年度、憑證編號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