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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704604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1070416-解釋令-訂定與廢止.pdf
1060405經濟部解釋令.pdf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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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
項目明細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