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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名間水力電廠回饋金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水中養字第106170283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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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有效執行依名間水
    力電廠(以下簡稱名間電廠)興建暨營運投資契約規定,由名間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間電力公司)提撥之「地方回饋金」(以
    下簡稱本回饋金),以落實回饋名間電廠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
    地區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間水力電廠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居民或公共設施之用電補助、健保費、學童營
        養午餐、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福事項。
  (二)名間電廠周邊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
        運。
  (三)有利於名間電廠周邊地區電力運轉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周邊地區如下:
  (一)南投縣名間鄉。
  (二)南投縣政府指定之與名間鄉毗鄰之鄉、鎮、市。

 四、本回饋金興建期「建廠回饋金」之分配額度為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
     所分別新台幣六百萬元,其中九十四年度各為三百五十萬元;九十五
     年度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前項名間鄉公所所得回饋金用於濁水村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五、營運期每年之「發電回饋金」為名間電廠上一年度發電收入(扣除營
     業稅)之百分之一,其年度分配額度如下:
  (一)南投縣政府為年度「發電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名間鄉公所為年度「發電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前項名間鄉公所每年所得回饋金用於濁水村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六、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其回饋金分配額度編製
     計畫書及開立以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抬頭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
     ,函送中水局確認後,由中水局函知名間電力公司將分配金額撥入南
     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公庫帳戶內,以辦理名間電廠興建、營運所需
     之補助、宣導、睦鄰等費用。

 七、接受名間電廠撥付之各期回饋金之機關,應依行政院頒布「各級地方
     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八、名間電廠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施工或運轉時,如遭遇周邊地區機關
     或居民不合作、反對、抗爭或其他阻礙行動時,得停止撥付本執行要
     點之回饋金。

 九、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