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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工業基礎技術發展指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06034600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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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推動我國工業基礎技術之深耕及發展,依「強化工業基礎技術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設置工業基礎技術發展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指導小組),作為跨部會協調、統合及管理平台。

二、指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基礎技術項目之核定(包括:基礎技術項目之新增及既有基礎技術項目調整或退場等)。

()審核各部會相關推動措施。

()協調跨部會之分工及合作。

()本方案之督導及考核。

三、指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小組委員為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召集人依本方案推動所需,遴聘下列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

(一)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教育部次長

(五)本部工業局局長

(六)產業界、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之專家或學者

四、指導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派代表或委員代理之;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五、指導小組下設「工業基礎技術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推動小組由本部技術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協助召集人綜理指導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由相關機關遴選代表擔任之,以襄助執行秘書,並共同參與本方案之規劃及推動。

六、指導小組召集人、委員和推動小組之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指導小組議事及幕僚作業由本部技術處辦理。

八、指導小組全體委員應持超然、公正、客觀的立場,宏觀評估我國工業基礎技術發展的可行性,並尋求符合我國工業界發展需求之基礎技術項目及策略,不得以自身興趣和專長為出發點,且不得將其所屬單位之經費爭取、計畫運作或相關因素納入考量。

九、指導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科技專案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