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46017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一、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指「參與併購
  之電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
  五十億元,且與其併購之電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二、參與併購之電業與其他電業符合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
  情形者,其銷售金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