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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46017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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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一、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指「參與併購
之電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
五十億元,且與其併購之電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二、參與併購之電業與其他電業符合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
情形者,其銷售金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