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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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4580016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 .pdf
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pdf
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pdf
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pdf
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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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