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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新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訂價暨規格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3030004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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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帶動新創事業發展,辦理新
    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以下簡稱採購案),俾使採購流程完善,爰設置訂
    價暨規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查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審查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採購案標的相關規格開立之合理性。
    (二)審議採購案標的預估底價金額合理性,研提建議金額。
三、本審查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均具有表決權:
    (一)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適用機關及專家學者代表擔任之
        。
    (二)召集人由本署首長派任之,綜理審議事宜。
四、審核機制:
    (一)召集人配合本署辦理採購作業時程於必要時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或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該次會議。
    (二)會議原則上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但經主席裁示加
        計未出席委員採行書面審議亦可達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會議議決方式,採多數決,若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五、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六、會議審議事項:
    (一)於本署辦理招標前,審議採購案之標的規格相關資料,由主席或其授
        權出席委員一人簽章。
    (二)審議採購單位所提出之預估金額,並提列建議金額,由主席或其授權
        出席委員一人簽章。
七、本審查會之成員及其他工作人,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
    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或辭職;機關發現時,應
    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前項人員,對於依採購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