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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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46011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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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一、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於陸域式
風力發電業為一萬瓩,於離岸式風力發電業為二萬瓩,
於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為五千瓩。
二、再生能源發電業間符合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情形(依
電業法第六十六條提送之年報進行認定),其裝置容量
應合併計算。
三、依本公告未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相關義務者,於本部調整
一定裝置容量相關規定時,應依最新公告之內容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