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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7046011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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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一、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於陸域式
  風力發電業為一萬瓩,於離岸式風力發電業為二萬瓩,
  於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為五千瓩。
 
二、再生能源發電業間符合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情形(依
  電業法第六十六條提送之年報進行認定),其裝置容量
  應合併計算。
 
三、依本公告未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相關義務者,於本部調整
  一定裝置容量相關規定時,應依最新公告之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