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自行輔導商圈納入國民旅遊卡適用範圍認定推動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107020077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地方政府自行輔導商圈納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適用範圍,以增加轄下商圈之國旅卡特約店家,活絡地方經濟發展,促進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因自然或人工規劃,形成具一定商業規模及當地特色,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商業街區。

(二)商圈組織:指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商圈權責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自治組織,需至少成立達二年以上,且定期辦理會員大會,並持續辦理行銷活動。

三、本作業規範申請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由申請機關擇定具申請意願並符合國旅卡適用之業種業態之商圈。

四、本作業規範每年原則辦理二梯次甄選作業,上半年甄選受理申請日期至四月三十日(含)截止,下半年甄選受理申請日期至九月三十日(含)截止。本處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甄選梯次。

五、申請機關應依規定備妥必要之申請資料及相關附件,於截止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文日期為憑)。

地方政府提交自行輔導商圈納入國民旅遊卡適用範圍認定甄選申請書,應包含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商圈組織立案證明。

3.曾獲輔導或補助案證明文件。

六、計畫審查流程如下:

(一)資格審查:就申請機關所提甄選申請書,由本處辦理審查。申請應備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由本處通知申請機關於二週內(含)補正,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者,本處得退回申請。

(二)計畫內容審查:通過前項資格審查之計畫,由甄選委員會針對申請書內容,以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為原則,評核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甄選會議之時間及相關事宜另行公告之。

(三)本處將審核結果函知申請機關,並將商圈範圍推薦予交通部觀光局認定。

七、本甄選委員會之評核項目及相關審查權重如下:

(一)商圈發展規劃:占百分之三十。

審查項目包含商圈經營理念、發展目標及策略;商圈資源特色、立地條件等;商圈硬體友善性設施規劃、商圈消費及休憩發展規劃;商圈交通便利性與環境衛生服務現況等。

(二)地方資源整合:占百分之四十。

商圈對地方政府舉辦活動合作參與程度、自主經營能力;商圈具體執行成效(包括商圈相關輔導或補助計畫成效);商圈異業結盟或合作推廣執行能力等。

(三)預期效益:占百分之三十。

商圈店家業種調查;商圈提供國旅卡消費者服務方案之可行性及明確性;達成振興地方經濟(如稅收成長)、繁榮在地商業活動(如營額成長)及帶動地方就業(如全職及兼職工作增加等)。

八、申請機關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需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俾利聯絡事務。

(二)其他配合本處辦理商圈發展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