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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7046009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省水標章收費標準-逐條說明1070306.pdf
省水標章收費標準-總說明10703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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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第三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
元。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每件變更
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第四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
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