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 與
14115 規定之燈具,但經本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 及 121
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 2.5°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 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輕鋼架天花
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 螢光燈管:依據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
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 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
明用)」試驗。
(5) 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 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距高比:試驗方法如附件一。
4.亮度平均值:試驗方法如附件二。
5.閃爍:依據 CIE TN 006:2016 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
定總輸入功率之 ±10 %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 0.90 以上
,且在標示值之 95 %以上。
3.總光通量(lm)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應在額定總光通量
90 %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 80.0 以上,
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 3。
5.光源為 LED 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測試 1,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 97 %以上。
(2) 測試 3,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 95 %以上。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8.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應
在 7 %至 14 %之間(含)。
燈具向上光通量(90°以上)
向上光束比=───────────── × 100%
燈具總輸出光通量
(四)特殊要求:廠商以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申請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
其中任一組之特殊要求:
1.第一組特殊要求為統一眩光指數及光型,須符合下列規定:
(1) 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
19.0 以下。
(2) 光型:
A.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
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 0°之光強
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0.65倍至0.85倍。
B.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
角度θ1 及θ2 均在 38° 以上,且總合在 80° 以上。
C.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 80° 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 80 %
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光通量實測值經四
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第二組特殊要求為距高比及亮度平均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平面距高比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 1.20 以
上。
(2) 亮度平均值應低於亮度限制基準(如表二)。
(五)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燈具總輸出光通量(lm)
實測發光效率(lm/W)=─────────── × 100%
燈具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發光效率應在 100.0(lm/W) 以上。
(2) 其他燈具如天井燈、筒燈/嵌燈及中東型燈、山型燈、工事燈
、層板/支架燈等開放型燈具發光效率應在 120.0(lm/W)
以上。
二、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 CNS 14335 及 CNS 14115
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 LED 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 LED 燈管
CNS 15438 或 CNS 15983 之測試報告,且 LED 燈管需標示型號。
三、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發光
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