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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能節字第113040028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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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冷式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冷氣機種類

型式

總冷氣能力(Kcal/h)

總冷氣能力(kW)

91.01.01法規最低標準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EER

能源效率(*)EER

單體式

一般型式變頻(60Hz)

低於2000

低於2.3kW

2.71

≧2.98

法規×1.10

一般型式變頻(60Hz)

2000以上

3550以下

2.3 kW以上4.1 kW以下

2.77

≧3.05

法規×1.10

一般型式變頻(60Hz)

高於3550

高於4.1 kW

2.60

≧2.86

法規×1.10

分離式

一般型式

(60Hz)

3550以下

4.1 kW以下

2.97

≧3.42

法規×1.15

變頻式(60Hz)

2.77

≧3.19

法規×1.15

一般型式變頻(60Hz)

高於3550

高於4.1 kW

2.73

≧3.14

法規×1.15

1.能源效率比(EER) 依該等標準規定在 T1 標準試驗條件下(CNS 規定)試
  驗之總冷氣能力(W) 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 。
2.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
    上。
  c.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效率比值(EER) 。
  d.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比值(EER) ,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
    位數即四捨五入。
  e.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CNS3615、 **:CNS14464、
    CNS3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