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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磁環分層式地層下陷監測井量測及分析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文字第106300206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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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用磁環分層式地層下陷監測井(以
    下簡稱地陷監測井),掌握地層下陷機制與變化情勢,俾供量測作業依
    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感測器:感測地陷監測井磁環位置儀器,包含探針、量尺與受信裝
      置。感磁型式主要分為磁力計型及磁簧開關型。
  (二)量測導管:地陷監測井內感測磁環磁力量測通道。
  (三)目標磁環:埋設量測導管外磁環,隨土層移動。
  (四)特徵點:感測器感應磁環磁力變化,受信裝置作動之感測點詳如附
      件一。
  (五)磁環位置:相對量測導管頂點,感測器所量測磁環深度。
  (六)重複性測試:檢測探針精度,指定不同磁環平面位置,量測特徵點
      差異程度。
  (七)再現性測試:檢測探針與量尺組合之精度,不指定磁環平面位置,
      多次量測特徵點差異程度。
  (八)載具架設高度:感測器所搭配載具量測讀數標線與地陷監測井量測
      導管頂點之距離。
  (九)壓縮量:不同時間量測磁環位置變化量。
三、感測器規格及精度檢測標準如下:
  (一)探針感測目標磁環特徵點數至少一點。
  (二)隨附量尺長度至少為所量測地陷監測井深度。
  (三)隨附量尺最小讀數為一毫米。
  (四)重複性測試,精度標準差小於一・五毫米。
  (五)再現性測試,精度標準差小於一・五毫米。
  (六)磁環間距精度測試,誤差小於二毫米。
  (七)現地量測精度測試,擴充不確定度小於二毫米。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精度檢測方法詳如附件二。現地量測精度測試成
    果應記載於井誌記詳如附件三。
四、得標廠商應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於決標次日起十四日內完成感測器精
    度檢測規劃,報本署指定現地量測精度測試地陷監測井,並於決標次
    日起三十日內會同本署完成檢測。
    感測器更換依前項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地陷監測井量測作業應辦理量測方法與時間規劃、現地量測與記錄及
    壓縮量計算與分析等工作。
六、量測方法與時間規劃,內容包括感測器廠牌與型號、探針定位方式、
    量測特徵點擇定及各地陷監測井量測時間,並於決標次日起三十日內
    報本署備查。
    量測地陷監測井應採固定同組感測器、量測方法及載具架設方向。
    現地量測更換感測器或量測方法,依前兩項規定辦理,於十四日內報
    本署備查。
七、現地量測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備妥前次量測紀錄。
  (二)每測回應確認載具架設方向及完成定平作業。 
  (三)依規劃量測方法量測磁環。
  (四)磁力計型感測器量測磁環磁條中心位置特徵點(0);磁簧開關型感
      測器至少應量測磁環最上方特徵點(1)與最下方特徵點(4)。
八、現地量測應填寫「地陷監測井量測紀錄表」詳如附件四,與前次量測
    紀錄進行比較。磁環位置讀值變量超過十毫米或無法感測磁環位置等
    異常狀況,應檢視異常原因後重新量測,無法立即排除異常狀況者,
    應於備註欄及井誌記註明。
九、現地量測異常無法立即排除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目標磁環因導管淤沙無法量測,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洗井作業及量測
      ,並報本署備查。
  (二)目標磁環無法完整量測,應更換感測器或量測方法,除本署確認目
      標磁環已損壞者外,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並製作「地陷監測井各
      磁環位置初始讀值比較表」詳如附件五。
  (三)完成洗井、更換感測器或量測方法等作業,仍無法重新量測,應於
      七日內報本署會勘以確認井體狀態。經本署確認磁環或井體已損壞
      ,應於井誌記中註明並登載文號。
十、完成現地量測作業後,製作「地陷監測井磁環位置量測成果表」及「
    地陷監測井磁環間距變量成果表」,範例詳如附件六。
    更換感測器或量測方法、磁環位置變量超過十毫米或環間距變量超過
    五毫米者,應於備註欄註記,並採電話、郵件、通訊軟體或公文等方
    式通報本署。
十一、地層壓縮量計算與分析,應製作「相對井底累計壓縮量表」及「相
      對井底累計壓縮量圖」,並依水文地質基本資料製作「單位厚度長
      期壓縮速率分析表」。範例詳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