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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06038215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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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

   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

       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其金額

       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

       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止。

第三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

   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

   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

   並重新估算送核。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