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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山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1202000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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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新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基隆市安樂區,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
    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台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傾斜心層堆石壩,壩頂標高九十公尺,壩高六十六公
      尺,壩頂長度二百六十二公尺,壩頂寬度十公尺。
  (二)溢洪道:為無閘門式喇叭口溢流堰,銜接直徑三公尺,長三百三十
      公尺標準馬蹄型隧道至大武崙溪,溢流堰頂標高八十六公尺,最大
      排洪量一百十八秒立方公尺。
  (三)取出水工:單段八角型進水口,位於標高四十五公尺蓄水範圍,銜
      接取水隧道及輸水管,輸水管設有直徑 一‧一公尺制水閥門及排水
      閥門各一座。
  (四)取水塔:位於左壩上游面設提吊式閘門三座,由上而下編號為一號
      至三號,各閘門寬一‧二公尺,高一‧五公尺。底檻標高分別為八
      十二公尺、七十七公尺及七十二公尺。 
  (五)八堵抽水站:
    1.攔河堰:位於基隆和八德橋上游三百公尺處,堰長六十三公尺,靠
      左岸四十三‧五公尺為固定堰,堰頂標高十二‧五公尺,靠左岸十
      九‧五公尺為排砂道,設升降式鋼鈑排砂閘門二座,由左岸依序編
      號為一號、二號,各寬七‧二公尺,高一‧五公尺,閘門底檻標高
      十一公尺。
    2.導水管:八堵抽水站至淨水場設石墨鑄鐵管二條,直徑一‧二公尺
      ,長三千二百公尺,設計最大引水量二十八萬日立方公尺。
四、取水塔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由八堵抽水站抽送經直徑一‧二公尺輸水管至本水庫,取水塔
      一號及二號閘門關閉,三號閘門全開。
  (二)於維修或需要時,調整閘門啟閉方式。
五、取出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制水閥門全開,排水閥門關閉。
  (二)於維修、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需要時,開啟排水閥門放水。
六、八堵抽水站攔河堰排砂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
  (二)於維修、排砂、排洪需要時,同時開啟二座水門。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