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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澄清湖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120200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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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澄清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由高
    屏溪抽取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主壩。
(二)溢洪道。
(三)取水口。
(四)進水工。
(五)放流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
      功能之需要。
(二)緊急運轉: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
      量。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十七.八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在十七.五公尺以上時,正常供水。
(二)水庫水位低於十七.五公尺時,得減量供水。
七、本水庫颱風或豪雨情況初期得配合下游排水路防汛措施,停止進水並
    增加取水,調降水位標高至十七.四公尺以下。
八、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十七.八公尺時,自由溢流洩洪。
九、本水庫預期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由台水公司第
    七區管理處通知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警察局、消防局等機關轉知相關
    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停止抽送
    原水進入水庫,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發布警報後放水。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陳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