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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澄清湖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120200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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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澄清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舊稱大貝湖位於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由高屏溪攔河堰抽取水
    量蓄水,供應工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等標的使用,以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台水公司第七
    區管理處負責營運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主壩:土壩堤,壩高五.四公尺,壩頂長度一千公尺,壩頂寬十六
      至三十六公尺,壩頂標高十九公尺。
  (二)溢洪道:由閘板上方自由溢流,溢流堰寬二十公尺,堰頂標高十七
      .二公尺,上方設置閘板二塊,各高○‧三公尺,寬二十公尺,閘
      板頂標高十七.八公尺,設計最大溢洪量七.七秒立方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澄清湖給水廠快濾大樓北側,由直徑○‧六公尺管線
      抽水至給水廠。
  (四)進水工:位於澄清湖高級淨水場北側,由高屏溪攔河堰抽水,設錐
      形閥於鳳屏路高屏大橋下,管線由直徑一‧八公尺至進水口漸變為
      直徑一‧二公尺。
  (五)放流口:位於得月樓北側,設提吊式閘門一座,長一.三六公尺,
      高一.九公尺,閘門底檻標高十四公尺,設計最大放水量十一.五
      六秒立方公尺,詳如圖一及表一。
四、進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閥門平時全開。
 (二)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維修需要時得關閉,並停止由高屏溪攔
       河堰抽水。
五、放流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
  (二)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維修需要時開啟,以降低水庫水位。
六、本水庫水門操作方式規定如下:
  (一)進水工水門可選擇在控制室內遙控操作及現場操作,平時在控制室
      操作,遇傳訊中斷異常情況時,需至現場操作。
  (二)放流口水門於現場操作。
七、本水庫水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將操作時間與閘門開度確實紀錄於相
    關報表中。
八、本水庫水門及相關設施,應定期檢查及維護,其維修或異常情形應詳
    細紀錄。
九、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依程
    序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