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二○二五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促台
電公司完成核四資產處理,特設核四資產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規劃。
(二)督導台電公司執行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進度。
(三)其他與核四廠資產處理之督導事宜。
前項相關資產處理包括:廠址土地、核燃料及設備等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營事業
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會計處、經濟法制
司、國營司、能源署及台電公司代表組成。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並視需要加開會議。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營司辦理。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