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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四資產處理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3214002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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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二○二五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促台
    電公司完成核四資產處理,特設核四資產處理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規劃。
    (二)督導台電公司執行核四廠相關資產處理事項之進度。
    (三)其他與核四廠資產處理之督導事宜。
    前項相關資產處理包括:廠址土地、核燃料及設備等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營事業
    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會計處、經濟法制
    司、國營司、能源署及台電公司代表組成。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並視需要加開會議。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營司辦理。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