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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擅行取用地下水之認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3202204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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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擅行取用地下水,主管機關如以違反水利法第九十三
條規定處分,
應以行為人是否有取用地下水之行為認定,非
以取用之水樣水質認定。另
行為人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建
造、改造或拆除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主
管機關應依據水利
法第九十三條之四,以違反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