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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3202212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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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簡易自來水事業於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明確定義
,惟依本法第
一百十條規定,每日供水量三百立方公尺以下
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
用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
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七條、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行訂定辦法,並報
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而未由本法第一百十條明列得不適用本法
之其他條
文,自應適用於簡易自來水事業。至於每日供水量
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簡
易自來水事業,自應適用自來水法對
於自來水事業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