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水道意涵相同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4005157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水道」意
涵相同
,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之「水道」,即指「河
川、湖泊、水
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
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
過之地域」。
本部94年2月5日經授水字第09420230270號令予以廢止。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