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4046102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
,不以合法之
溫泉取供事業為限。又溫泉取用費自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徵,開
徵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其溫泉取用費為每立方公
尺新臺幣四.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