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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4046102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
,不以合法之
溫泉取供事業為限。又溫泉取用費自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徵,開
徵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其溫泉取用費為每立方公
尺新臺幣四.五元。